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 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拖拉机、轮式专用机械车、铰接式客车、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,不得进入高速公路。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。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,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,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,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,并且迅速报警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,无法正常行驶的,应当由救援车、清障车拖曳、牵引。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,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。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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